扶贫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的差别在哪里
1.扶贫农产品的核心目标是助力贫困地区农民的增收和脱贫,而普通农产品则主要满足市场对于食品和原料的需求,追求经济效益。
2.扶贫农产品的生产往往采用更为可持续和生态友好的方法,如有机和生态农业,以确保产品品质和食品安全。相比之下,普通农产品的生产涵盖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多种技术。
3.由于其可持续的生产模式,扶贫农产品通常具有更高的品质和安全性,这使得它们在市场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普通农产品的质量则因生产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4.扶贫农产品的价格可能较高,这是由于其生产成本以及确保农民获得合理报酬的考虑。普通农产品的价格则根据品种、质量、生产成本等因素波动。
5.销售渠道方面,扶贫农产品可能通过政府支持或社会组织的协助,利用直销或电子商务平台,减少流通环节,直接提升农民收益。普通农产品则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传统市场和在线销售,进行流通。
6.社会影响方面,扶贫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仅有助于提升农民生活水平,还能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进步,促进社会公正和谐。普通农产品虽然也贡献经济效益,但社会效益的侧重点不同。
总的来说,扶贫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在生产目的、方式、品质、价格、销售渠道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扶贫农产品更注重品质、安全以及农民和社会的福祉,而普通农产品则更侧重于满足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
扶贫助力期怎么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1、打通供应链条。支持大中城市和贫困地区引导和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重点开展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服务、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带动产地和消费地以骨干企业为平台,以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为载体,形成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联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2、拓展销售途径。支持贫困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网店运营、产品追溯、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使用网络和用户终端等能力。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设立电商产业孵化园,培育规模化电商企业。鼓励大型电商企业为贫困地区设立扶贫专卖店、电商扶贫馆和扶贫频道,并给予流量等支持。依托粮食、肉类等储备制度,探索优先收储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在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收储基地。鼓励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联合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贫困地区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专设消费扶贫展区,集中推介、展示、销售特色农产品。指导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积极开展购销活动。鼓励贫困地区在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区,集中销售特色优势农产品。建立贫困地区农产品滞销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到贫困地区集中采购滞销农产品。(商务部、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粮食和储备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3、加快流通服务网点建设。鼓励贫困地区因地制宜新建或改建一批产地仓、气调库、冷藏冷冻保鲜库等设施,以租赁、共享等方式降低参与消费扶贫企业的运营成本。鼓励供销合作社、邮政和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整合产地物流设施资源,推动产地仓升级,增强仓储、分拣、包装、初加工、运输等综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从产地到餐桌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快递下乡工程,完善贫困地区快递服务网络,支持快递企业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加强合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对农民生产出的农产品,政府提出消费扶贫的看法
法律分析:政府提出消费扶贫,让网上的人来购买,是一项惠民惠农的好政策。消费扶贫是顺应时代需求,能够实在帮助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能很好的提升农民的致富信心,现在已经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了,农民的特色农产品也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和机会被了解和销售。另外,从政府角度来说消费扶贫也能为脱贫攻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消费扶贫过程中,应该由政府带头,呼吁社会参与,相关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信息。同时,积极拓宽对应的销售渠道,依托电商、微信,联系大型商超、合作社、经销商等,将线上与线下结合起来,让农民的农产品能及时被了解与推广。从农民角度来说,要积极配合政府,保证产品质量,做到口碑相传,树立品牌形象。总之,对于农民生产出的农产品,政府提出消费扶贫,让网上的人来购买这样的好政策,我们应该全力实施,进行试点示范,然后将其进行推广,让更多的农民受惠。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