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广播站各部门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师范大学广播站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从记者部、编辑部、播音部到办公室,各部都有明确的职责与要求,旨在确保广播站的高效运行与内容质量。
记者部:
1.**日常作业**:成员需在采写新闻时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得发布虚假新闻。在采访过程中,要礼貌待人,服从工作安排,保持团队间的沟通与合作,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编辑部:
1.**日常作业**:编辑需认真编写栏目稿件,确保内容及格式符合要求,及时与播音员沟通节目内容、文字、情感及配乐,保证节目制作的高效性。按时听取节目内容,记录播音问题,并在会议中提出问题和建议。
播音部:
1.**日常作业**:播音员应具有较高思想先进性、较强知识性,秉持正面宣传,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中心工作进行报道。严格遵守时间规定,不迟到、不早退。使用普通话进行播音,保持专注,避免错误。播音员应积极与其他成员沟通,确保团队协作与工作效率。
办公室:
1.**日常事务**:负责办公室管理,包括督查各部的值班、考勤及卫生工作,确保室内整洁并体现广播站特色。接待外来人员时应礼貌诚恳。做好广播站内外的宣传工作,负责外联与网络维护。
财务部:
1.**财务管理**:遵循勤俭原则,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记账人员应执行岗位责任制,确保账目清晰,定期报账,如实反映经济活动。在活动举办时,需进行财务监管与审核。
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河南师范大学广播站将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升团队协作与沟通效率,以及财务的透明度与管理效率。各部成员需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共同为广播站的发展贡献力量。
扩展资料
河南师范大学广播站成立于1951年,是校党委宣传部的直属宣传机构。在广播站基础上成立的学生社团广播通讯社是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校级学生社团组织。广播通讯社连续多年被评为河南师范大学“优秀学生社团”,并荣获2005年“河南省优秀学生社团”的荣誉称号。
新闻发布审核制度
(一)明确发布主题。根据工作需要、突发应急事件分析结果或社会舆情分析结果,以及媒体采访要求等情况,由党政办和相关部门等提出发布需求,执行审批程序,明确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发布资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材料。新闻通稿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必要时,还可准备电视专题片、图表等资料。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部门提供,党政办负责汇总把关,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审定。
(三)制定发布方案。新闻发布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制定相应的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报新闻发言人审核。
(四)邀请相关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新闻媒体。
(五)实施新闻发布。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镇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发布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确定。
(六)事后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办公室回顾发布流程,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及时向新闻发言人、有关部门反馈。
法律依据:
《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第四条新闻稿件报送相关规定:
(一)各部门一般性对外宣传新闻稿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自行向新闻媒体投稿。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部室需留存备查。
(二)拟作新闻报道的案件应严格把关,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需重点审核,层层审批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部室需留存备查。
(三)干警个人以我院名义或者挂名我院字样向外投递新闻稿件,需按照部门新闻稿件审批程序执行,经部室负责人和分管层层审批审核后方可投稿宣传。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需报至部室留存备查。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
法律分析: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种新闻发布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就某项重大事件或政策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约见记者,发布新闻或阐述所代表的政府、某个社会组织的态度立场,并且作为部门或某个社会组织的代表回答提问。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主要功用在于,通过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重要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通过及时主动地发布新闻、信息,在舆论引导中把握主动权、减少不利报道。通过及时准确地公布各类信息,阐述政府或组织的观点立场,树立良好的形象。
新闻发言人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容涉及政府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海内外关注的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政府决策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安排。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者协会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