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审核制度

(一)明确发布主题。根据工作需要、突发应急事件分析结果或社会舆情分析结果,以及媒体采访要求等情况,由党政办和相关部门等提出发布需求,执行审批程序,明确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发布资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材料。新闻通稿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必要时,还可准备电视专题片、图表等资料。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部门提供,党政办负责汇总把关,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审定。

(三)制定发布方案。新闻发布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制定相应的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报新闻发言人审核。

(四)邀请相关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新闻媒体。

(五)实施新闻发布。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镇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发布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确定。

(六)事后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办公室回顾发布流程,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及时向新闻发言人、有关部门反馈。

法律依据:

《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第四条新闻稿件报送相关规定:

(一)各部门一般性对外宣传新闻稿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自行向新闻媒体投稿。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部室需留存备查。

(二)拟作新闻报道的案件应严格把关,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需重点审核,层层审批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部室需留存备查。

(三)干警个人以我院名义或者挂名我院字样向外投递新闻稿件,需按照部门新闻稿件审批程序执行,经部室负责人和分管层层审批审核后方可投稿宣传。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需报至部室留存备查。

如何做好政法宣传舆论工作

(一)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

政法机关应健全和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地点、程序和渠道,为新闻记者深入、真实的采访创造便利条件,提供新闻稿件和素材。通过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重大涉法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主动宣传舆论引导,从而牢牢掌握主动权,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的动向。政法机关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法机关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查办的重大犯罪案件有关情况;重要改革举措和创新工作机制;先进典型;与政法机关有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政法机关举办的重大活动;对有关报道及舆情的回应等。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减少流言和谣言传播及其负面影响,避免出现不利的舆论导向。及时的信息发布和有效的媒体管理,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危机处理中争取到广泛的理解、合作与支持。

(二)提高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能力

在新时期,政法机关如何应对网络舆情危机,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动态,不断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牢牢把握政法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具体策略有:(1)强化政法机关自身建设,从根源上降低网络舆情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这是根本。网络时代带给政法机关的,是无孔不入的监督,只有严格执法,让群众满意,才不会产生舆情危机。(2)增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舆情意识,树立正确的舆情观念。长期以来,在部分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中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与媒体打交道是宣传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对一些突发事件反应迟缓、被动应付、危机公关意识缺位。由此,往往造成恶性循环,引起更为严重的后果。要有正确的舆情观念,包括堵不如疏,盖不如开,被动不如主动,事后救火不如事前防火。对于舆情危机事件,要更新观念,争分夺秒抢发突发事件新闻稿。先上网,后见报。先简报,后详报。占领网上发言主动权和主导权。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

法律分析: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种新闻发布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就某项重大事件或政策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约见记者,发布新闻或阐述所代表的政府、某个社会组织的态度立场,并且作为部门或某个社会组织的代表回答提问。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主要功用在于,通过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重要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通过及时主动地发布新闻、信息,在舆论引导中把握主动权、减少不利报道。通过及时准确地公布各类信息,阐述政府或组织的观点立场,树立良好的形象。

新闻发言人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容涉及政府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海内外关注的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政府决策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安排。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者协会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