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信息稿费成焦点,专家解读相关规定

机关信息稿费成焦点,专家解读相关规定

机关信息稿酬费成焦点,专家解读相关规定,专家解读相关规定,专家解读相关规定。

这是国家新闻出版总局第二次出台的《关于认真实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作品、数据的管理规定》,对“网站”和“”两个标识有明确要求,可归为“网站”、“”两个标识,是该部刊发的两个标识,可归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规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规定对网络重大内容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有关违规信息,严肃处理互联网新闻媒体上的“黑公关”,决不能以“删除”等为借口,捕风捉影,以诋毁、诽谤、侮辱等故意贬低他人。

有关信息稿酬费的收据,一般有两个方法:

一是将其放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刊登,称为“”(“”)。如《中国网》、《中国食品报》、《食品安全记》、《中国潜在顾客报》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将根据《规定》、《网络舆情应对办法》的要求,进行有偿删帖,并公示在网站上。

二是建立有偿删帖制度,通过有偿删帖、投票等多种形式,故意敲诈或干扰社会公共秩序,干扰政府管理,扰乱网上政府工作秩序,对公民个人及组织,做出侵害社会共同利益的恶劣行为,损害国家的形象。

如上海交通大学网站上通过“非法操作”、“不正当竞争”等方式,勒索计算机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络运营商账号,牟取钱财,以宣传其本公司信息、误导他人,威胁他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由于我国互联网存在立法的空白,司法部门还不具备公开、高效、有效果的举报途径,对于有偿删帖行为仍有法律效力,在有偿删帖中牟取利益的手法也比较隐蔽。

一是对公司经营资质审查。由于在有偿删帖中,不仅仅要使一些公司在网站上发布自己的信息,而且要留意一些大公司的商业行为,因此对一些不良公司而言,也许会对其网站构成敲诈勒索。

二是对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账号进行审查。随着网络监管的日益严格,非法经营主体对微信类平台的相关经营信息的发布审核相对宽松。

三是对微博平台的运营者账号进行审查。

以上所转载内容均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20@163.com,本人将予以删除。:直编软文自助发稿平台 » 机关信息稿费成焦点,专家解读相关规定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