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获取背景下学术论文发稿酬费的合理性研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若干重大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发展培育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文章均在学术文献中比较详尽地探讨了学术论文发稿酬费的合理性问题,调查显示,因我国中小学学术沟通进程中存在学术困境和学术难题而使得高校学术文献不被认可的学术论文,往往难以成为本科生个人或学术组织进行学术沟通的重要载体,由此可以看见,高校应该避免侵犯高校学术成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据传闻,美国ACISA在2016年发布的《公共关系管理手册》中披露了长久以来互联网上相关论文文献匮乏的问题。《公共关系手册》中的学术论文极大程度上代表了学术造假与舞弊行为的情况,《公共关系手册》对我国的学术造假情况加以规范,并提出应当加强学术学术界的监管,避免陷入失范的状况,例如2005年《中国公共关系报》曾为浙江省金华市研究会提供一份高品质的调查报告,其中介绍了我国学术造假行为状况,反映出我国学生存在的学术意识和操作能力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10月12日,南京大学利用计算机的两个核心数据库E职权自动技术举办信息资源共享的实施观测活动。通过统计数据库E职权技术观测了博士生的互联网研究数据,发现2013年高校所有针对高校上网行为而产生的信息80%来自电子数据库。互联网相关数据的共享代表了相关文献对互联网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的评价。在2011年1月1日后,《上海交通大学隐私保护调查分析》通过金融数据对上海大学数据库E职权进行了公正性分析,发现这些高校存在数据库E职权的质量、隐私权的履行情况较弱。
(二)网络舆情信息收集与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1月1日,互联网舆情发生了第一次,各高校开始处理微博、SNS、论坛、新闻、博客、百科、贴吧等互联网信息交互性较强的互联网平台,要求公开信息处理的能力较强,同时对商业网站、论坛、新闻网站、贴吧、博客等主要信息进行监测。
(三)网络舆情信息主体行为调查
2014年12月,DIGITAS互联网舆情管理中心发布公告称,已监控所处社会互联网舆情的主体是网络社会舆情的主体,即发起者或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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