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公安新闻宣传实务内容简介
在新时期背景下,《新时期公安新闻宣传实务》一书以开放的学术视野和科学的研究态度,深入探讨了媒介化时代公安新闻宣传的工作。本书通过新闻传播学、新闻写作学、公共关系学、文学等学科理论,全面描绘了公安新闻宣传的发展趋势与理论创新,并深入分析了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新时期公安机关的“大宣传”态势、互联网时代下的舆论引导、公安机关新闻宣传的核心要素、媒体策略、新闻发布与新闻发言人制度、典型宣传的“长霞模式”,以及新闻采写中的新闻敏感、采访技巧、深度报道与警方立场等。
本书在对公安机关的“大宣传”态势进行分析时,不仅强调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还揭示了在新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如何通过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增强宣传效果,提高社会影响力。同时,本书还深入探讨了互联网时代下公安舆论引导的策略,指出在互联网背景下,公安机关需要采取更加开放、透明、互动的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引导社会舆论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在核心要素分析部分,本书深入探讨了公安机关新闻宣传的核心因素,包括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传播的广泛性和影响力等。本书强调,公安机关在进行新闻宣传时,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不同的宣传对象和宣传目的,采用不同的宣传策略和手段。
对于媒体策略,本书指出,公安机关在进行新闻宣传时,需要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与媒体的有效沟通,获取媒体的支持和帮助,实现信息的快速、准确传播。同时,本书还对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强调新闻发布制度对于公安机关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信力、引导舆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本书认为,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在于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传递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在典型宣传的“长霞模式”部分,本书通过分析“长霞模式”的成功经验,揭示了公安机关在进行典型宣传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本书强调,公安机关在进行典型宣传时,需要注重典型人物和事迹的选择,确保其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同时需要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和形式,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此外,本书还指出,公安机关在进行典型宣传时,还需要注重宣传的深度和广度,通过深度报道和全方位宣传,将典型人物和事迹的影响力扩大到更广泛的公众群体。
最后,本书对新闻采写中的新闻敏感、新闻采访、深度报道与“警方立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强调了新闻采写在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性。本书认为,新闻采写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新闻写作技能,还需要具备敏锐的新闻敏感性和深入的调查采访能力。同时,本书还指出,公安机关在进行新闻采写时,需要站在公众立场上,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总之,《新时期公安新闻宣传实务》一书通过对公安新闻宣传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为公安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公安机关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吗
1.公安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需要向政府报备。
2.发布会的筹划包括活动主题的确定、节目筹划、议程布置、材料准备等。
3.新闻发布会涉及的事宜大致相同,通常包括活动筹划与主题肯定、节目筹划与议程布置、材料准备、与会人员约请与沟通、时间场地落实与场景布置、产品展现、谈裂汪演示与信息发布、现场氛围控制等。
4.新闻发布会的特点包括正规隆重、沟通活跃、方式优越。
5.正规隆重体现在形式正规、档次较高、地点精心安排,并邀请多方代表参加。
6.沟通活跃表现为新闻发布会是双向互动的过程,先发布新闻,后请记者提问回答。
7.方式优越主要指新闻传播面广,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多种媒体集中发布,迅速扩散到公众。
8.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实施细则》,市政府原则上每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等政府重要信息。
9.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可以就年度发布计划内的重要政务信息,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名义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10.如有临时需要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安排。
公安机关接受采访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有新闻发言制度,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这样才能体现新闻发布的合法、严肃和正确。当然,作为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居民安全防范作的宣传、警示等,不涉及案件内容、政策法规等与媒体交流采访也未尝不可。公安机关定期新闻发布内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案件发生、侦破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措施、办事程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等。在定期举行新闻发布活动的同时,对于即时发生的重要新闻,公安机关将随时予以发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